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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示办〔2017〕1号
关于印发奉化出口气动元件
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示范企业:
《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办法》已经区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出口气动元件
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出口工业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进一步引导和推进示范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4〕23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示范区企业的申报、认定、运行以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是指由地方政府主导、检验检疫部门配合,针对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质量安全水平高、产业集聚效应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区域共同建立的部门联动、功能整合、政策统筹的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域。
第四条 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负责组织示范区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示范区开展实施准入管理、分类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准入管理主要包括签署《出口商品质量诚信承诺书》以及企业自愿申请、建设办受理申请、考核认定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进入示范区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设立在监管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二) 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遵守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在日常经营、生产活动中诚实守信,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社会信誉度高;
(四) 主导产品属于相关产业,具备一定出口规模;
(五)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全面有效实施,具备满足产品标准要求和可持续发展所需的生产条件(包括环境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人员能力等);
(六) 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生产工艺先进,相关产品质量稳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两年内没有发生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填写《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申请表》(附件2),向建设办提出加入示范区申请。
第三章 评估与认定
第八条 建设办收到示范区企业入区申请后,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示范区入区企业进行评估和认定(评估要求见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加入示范区。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准予进入示范区的企业,由建设办通知企业,同时报送所在地政府工业办公室。
第十条 建设办组织开展示范区内标杆企业的评定考核工作,选取一定数量的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为A级、配合检验检疫工作良好、企业规模大的企业为示范区标杆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遵循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共建的原则。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检验检疫机构与地方政府联动,部门协作,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气动元件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建设办组织牵头各成员单位,共同给予示范区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在通关便利、标准服务、检测认可、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应对壁垒等方面予以重点引导、积极支持。
(一) 对示范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等,给予高效快捷的检验检疫进口便利化措施。
(二) 启动“产地证资源深度开发工程”和“信用签证”试点工作,主动为示范区内企业送政策上门,做到应签尽签,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产地证优惠政策。
(三) 对示范区企业优先推荐与检验检疫联合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提高企业在国内相关行业的地位。
(四) 对区内标杆企业,优先推荐申报 “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奉化出口质量奖”、 “宁波出口质量奖”和“中国质量诚信企业”。
(五) 发挥质量技术促进委员会作用,优先享受检验检疫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帮扶,根据企业提出的个性化需求采取针对性的重点帮扶,为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实验室提供技术帮扶。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出口气动元件产品质量安全的领导责任,引导和推动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区域内出口气动元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 地方政府在示范区发展规划、配套设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及应用、品牌建设、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
(二) 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多部门联手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三) 支持检验检疫机构在示范区内开展的检验监管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办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企业评定要求对示范区内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抽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对示范区企业提出相关意见,必要时实施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办根据对示范区企业的监管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包括暂停示范区企业标杆称号、暂停或取消示范区企业资格等。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将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暂停直至取消示范区企业称号。
(一) 暂停情形:
1. 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 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召回或退货,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 企业存在偏离监管示范区企业评定要求的情形;
4.最近一年出口批次少于10批次的。
(二) 取消情形:
1. 违反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召回或退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 不接受监督管理,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的;
4.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主动退出监管示范区的;
5. 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示范区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暂停监管示范区称号企业,在相关影响消除后,经重新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恢复。对调整出监管示范区的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对暂停以及调整出监管示范区的企业将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对示范区企业建立企业及产品的信息化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申请表》;
(二)《出口商品质量诚信承诺书》;
(三)《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企业评定表》;;
(四)日常监管记录;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日起试行。
抄送: 各成员单位,各示范企业。
奉化区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主办单位:奉化区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办公室
承办单位:奉化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协办单位:宁波国检贸易便利化服务中心奉化工作站